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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北京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361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胡**、高**、范*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9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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