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料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9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北京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北京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