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黄冈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被告黄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以与被告妥善解决行政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泰**有限公司与中青科**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中青科**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等与北京**度假村(原北京龙来宾馆)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北京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苏**等与北京**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蒂龙科**有限公司与泰斯福德**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王**与昌邑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乌鲁木**责任公司与湖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金**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