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皇岛**院有限公司、盛泰乾**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盛泰乾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司)申请北京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钢铁设计院)、秦皇岛**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冶金设计院)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冶金设计院对本院冻结其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秦皇岛冶金设计院称,秦皇岛冶金设计院隶属中国**集团的全面所有制企业,是原秦皇**研究总院在2005年改制而形成的存续设计院,主要任务是为离退休老同志服务,发放退休金,保障老同志的基本生活待遇,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是用于发放工资及退休金的账户,该账户被冻结后,将直接导致我公司停发离退休人员退休金,为不影响老同志的基本生活待遇,请求法院解除冻结我公司的工资账户。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盛**公司诉北**设计院、秦皇**计院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判决后,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北**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冀*一终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设计院、秦皇**计院返还盛**公司25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北**设计院、秦皇**计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盛**公司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冻结秦皇**计院名下的中国农业银**港城支行账户(账号50×××25),同日,查封秦皇**计院名下的位于秦皇岛海港区迎宾路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秦籍国用(2009)第019号](面积18059.6平方米),2016年2月19日查封秦皇**计院名下的位于秦皇岛海港区迎宾路57号办公用房(面积10184.26平方米),其他用房四栋(面积2490.83平方米),秦皇**计院认为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的执行措施不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秦皇岛冶金设计院名下有两个银行账户,一是在秦**银行建设大街支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二是本院冻结的在中国农**限公司秦皇岛港城支行开立企业一般存款账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盛**公司申请执行北**设计院、秦皇**计院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秦皇**计院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秦皇**计院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经查,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秦皇**计院名下的中国农业银**港城支行账户(账号50×××25)为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不属于也不存在法律禁止查控的情形。秦皇**计院以该账户是用以发放该公司离退休人员工资等事由,请求本院解除对该公司账户的冻结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秦皇岛**院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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