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大**限公司与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川东睿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裁委)京东劳人仲字(2015)第1851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4月,李**以大**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诉至东**裁委,要求大**公司支付2013年12月25日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73.17元、2015年2月份工资差额530.77元及3月份工资差额530.77元、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提成款11298.51元。东**裁委经审理认为: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李**2015年2月23日至3月6日期间缺勤,其以李**缺勤为由扣除李**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李**要求大**公司支付2015年2月份工资差额530.77元、3月份工资差额530.77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等。据此,东**裁委于2015年6月裁决:一、北京大**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2013年12月25日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73.17元;二、北京大**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2015年2月份工资差额530.77元、3月份工资差额530.77元;三、北京大**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提成款11298.51元。

大**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以仲裁员违反法定程序、裁决依据的证据系伪造、仲裁员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京东劳人仲字(2015)第1851号裁决。

答辩情况

李**辩称,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大川东睿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2015年2月及3月,大**公司以缺勤为由,每月分别扣除李**工资530.77元。李**在仲裁审理中陈述其在2015年2月份、3月份均为全勤,故请求裁决大**公司支付其2015年2月份工资差额530.77元及3月份工资差额530.77元。但在本院审理中,李**称2015年2月24日至3月7日期间其未到公司上班,认为2月24日至28日期间为公司放假,3月1日至7日期间其已经请假,请假期间可以扣工资,即李**认可有缺勤情况。东**裁委因李**的不实陈述,所作裁决存在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综上,东**裁委在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的基础上所作出的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东劳人仲字(2015)第1851号裁决。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申请人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本案涉及的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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