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孙xx以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孙xx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李xx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自诉人孙xx和解、撤回起诉确属自愿,应当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孙xx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