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天津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津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天津**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