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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黑·安东尼奥·苏雷达·加西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京四分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赫尔黑·安东尼奥·苏雷达·加西亚犯走私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检察员李**、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赫尔黑·安东尼奥·苏雷达·加西亚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服务有限公司谢文侃、刘*出庭担任本案西班牙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赫**从哥伦比亚共和国波哥大市出发,途经他国乘坐KL0897次航班于2015年2月10日10时许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对赫**进行检查,在其行李箱的横杆、纵杆、滑轮及行李箱中的金属罐、电池内发现白色固体粉末。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色粉末为毒品可卡因,净重1359.85克。被告人赫**被当场抓获。涉案毒品已起获并收缴。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赫**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走私毒品可卡因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赫**在法庭审理中辩解称,其不明知所携带的行李箱中有毒品可卡因。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赫**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受胁迫实施犯罪,过境中国大陆,涉案毒品已全部收缴,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赫**携带不明违禁品过境,并不当然明知是毒品;侦查机关违反办案程序规定,操作不规范。

被告人赫**及其指定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赫**从哥伦比亚共和国波哥大市出发,途经他国,后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市乘坐KL0897次航班,于2015年2月10日10时许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其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对赫**进行检查,在其携带的两个行李箱的横杆、纵杆、滑轮及较大行李箱中的金属罐、电池内发现白色固体粉末。经中华人民**法鉴定中心鉴定,白色粉末为毒品可卡因,净重1359.85克。赫**被当场抓获。上述毒品可卡因已被起获并收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施×的证言证明: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一科进港查验关员,负责对T2航站楼入境旅客进行查验。2015年2月10日上午,其科长说有一个布控的重点航班,要求他们重点查验来自荷兰阿姆斯特丹KL0897次入境航班的一名重点旅客JORGE﹒ANTONIO﹒ZULETA﹒GARCIA,其同事高*随后前往荷兰**公司办公室查询了这名旅客的行李数量和托运行李*。10时20分,KL0897次航班抵达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该旅客提着一件小行李箱通关的时候她在查验岗,在过机检验时,他们没有发现这件小行李箱中有可疑物品,后将行李箱清空,再次过机检查时发现小行李箱的拉杆、滑轮、横杆内可能夹藏物品。其同事又把该名旅客的托运行李箱提取过来,进行过机检查,通过机检图像分析托运行李箱的横杆、拉杆、滑轮和箱体底部也可能夹藏物品,之后又发现托运行李箱中有四个金属罐和两节电池也有夹藏物品的嫌疑。他们将两件行李箱拿到查验台,在该旅客的见证下,对小行李箱进行破拆,在拆开的一个行李箱横杆内发现白色固体粉末,白色固体粉末有明显酸性刺激性气味,他们用检测试剂初步测出是毒品可卡因,后他们将两个行李箱都拿到了特检室,又在小行李箱的滑轮内发现了白色固体粉末。其同事又在机检图像中看到金属罐内中间位置有隔断,上下两部分密度不同,他们还拆开了一个电池,发现内有相同的白色固体粉末。她在查验时问该名旅客来北京做什么,旅客说要转机去澳门旅游,要在澳门游玩十三天,她问旅客为什么从巴西来,旅客一开始说在巴西做生意,后又说旅游,但是该旅客的手机没电,也没有在圣保罗旅游的照片。她要求该旅客出示身上的现金,只有一千多美金,钱包里有一些哥伦比亚币,也没有银行卡,当时她就怀疑旅客身上携带的现金和旅游目的不符。该名男性旅客是哥伦比亚籍,护照号码是AO9934xx,出生日期是1981年2月15日。旅客的行程是从巴西圣保罗-荷兰阿姆斯特丹-中国北京-中国澳门,随身携带的两个行李箱都是黑色,上面带有“TMTTARVEL”标牌。在小行李箱中有一堆衣服,在大行李箱中有一堆衣服和鞋,还有四个金属罐和两节电池。该旅客通关时没有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

2、证人高*(首都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一科进港查验关员)的证言与证人施×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一致。

3、中华人**关缉私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毒品照片、行李箱照片及视频资料证明:从赫**身上及两个行李箱中起获的物品,赫**携带两个行李箱的外观特征、毒品的藏匿位置及行李箱开拆过程等情况。

4、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毒品)字(2015)第FYA1500828-2015DP0432号毒品检验报告证明:检材编号2015DP0432-01白色固体1份,净重248.35克,检出可卡因,其含量为42.5%;检材编号2015DP0432-02白色固体1份,净重68.01克,检出可卡因,其含量为48.2%;检材编号2015DP0432-03白色固体1份,净重70.91克,检出可卡因,其含量为39.4%;检材编号2015DP0432-04白色固体1份,净重124.16克,检出可卡因,其含量为45.7%;检材编号2015DP0432-05白色固体1份,净重244.94克,检出可卡因,其含量为39.7%;检材编号2015DP0432-06白色固体1份,净重68.33克,检出可卡因,其含量为39.0%;检材编号2015DP0432-07白色固体1份,净重72.35克,检出可卡因,其含量为45.2%;检材编号2015DP0432-08白色固体1份,净重54.61克,检出可卡因,其含量为46.6%;检材编号2015DP0432-09白色固体1份,净重103.38克,检出可卡因,其含量为42.5%;检材编号2015DP0432-10白色固体1份,净重174.79克,检出可卡因,其含量为41.0%;检材编号2015DP0432-11白色固体1份,净重91.63克,检出可卡因,其含量为41.9%;检材编号2015DP0432-12白色固体1份,净重38.39克,检出可卡因。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收缴毒品清单证明涉案毒品的数量及可卡因含量。

6、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京通首(2015)声像鉴字第19号声像资料检验报告及翻译件证明:通过专用取证设备及专业分析取证软件,对检材进行数据恢复、搜索和取证分析。从J1机身获取到通讯录62条、通话记录48条、日程1条;从J1的SIM卡中获取到通讯录18条、短信息1条。

7、北**缉私局侦查一处调取的出入境记录、签证复印件、护照出入境章复印件、行程单、消费单、托运行李票、登机牌、酒店预订单、临时住宿登记详细信息及相关翻译件证明:赫**曾三次到过中国,这次为第四次入境及其此次来中国的具体行程等情况。

8、北**缉私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2月10日,北**缉私局对赫尔黑﹒安东尼奥﹒苏雷达﹒加西亚涉嫌走私毒品案立案侦查。

9、北**缉私局侦查一处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关于布控原因、过程的情况说明证明:经与首都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沟通确认,2015年2月10时9时许,旅检处关员经过分析,发现当日即将入境的旅客赫尔黑·安东尼奥·苏雷达·加西亚属于来自重点航线的重点人群,其行程为波哥大-圣保罗-阿姆斯特丹-北京-澳门。此前,已有多个外籍旅客入境时被其他海关查获携带毒品,入境涉毒旅客的行程均具有从圣保罗出发,再经欧洲某城市转机,最终抵达中国香港或澳门的特征,且该名旅客为哥伦比亚籍,哥伦比亚为毒源国。综合上述原因,旅检处关员对该名旅客进行布控查验,并前往荷兰**公司行李查询处提取了该名旅客的托运行李信息。2月10日10时许,赫尔黑·安东尼奥·苏雷达·加西亚经无申报通道通关,旅检处关员在核对护照信息后对其随身物品及行李箱进行查验。

10、北**缉私局侦查一处出具的关于涉案毒品分装、送检、称量、收缴过程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2月12日,北**缉私局侦查员在对涉案的藏有毒品可疑物的大小两个拉杆箱、三个金属罐、两节电池进行开拆,在较大行李箱的滚轮中起获毒品可疑物(检材1)、在较大行李箱支架上横杆中起获毒品可疑物(检材2)、在较大行李箱支架底部横杆中起获毒品可疑物(检材3)、在较大行李箱支架纵杆中起获毒品可疑物(检材4)、在较小行李箱的滚轮中起获毒品可疑物(检材5)、在较小行李箱支架上横杆中起获毒品可疑物(检材6)、在较小行李箱支架底部横杆中起获毒品可疑物(检材7)、在较小行李箱支架纵杆中起获毒品可疑物(检材8)、在标有“adidas”金属罐内起获毒品可疑物(检材9)、在标有“barbasol”金属罐内起获毒品可疑物(检材10)、在标有“recamier”金属罐内起获毒品可疑物(检材11)、在两节电池中起获毒品可疑物(检材12)。当日,侦查员前往北京**鉴定中心对起获的12份毒品可疑物进行送检,鉴定人员当时即对12份检材的重量予以称重,称重结果为净重,鉴定报告中的净重与当时称重结果一致。

11、北**缉私局侦查一处出具的关于扣押清单缺少见证人和保×、手×的情况说明及北**缉私局入库物证清单证明:2015年2月11日,海关缉私局侦查员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因无条件找到见证人,故扣押过程无见证人予×,但侦查员已对整个扣押过程进行录像。侦查员将涉案物品扣押后,全部存放于海关缉私局证物室并制作北**关入库物证清单,证据保管人员在该清单上进行了签字。

12、北**缉私局侦查一处出具的关于现场照片、录像制作以及原件、原物存放过程的情况说明证明:卷宗第4卷第1-2页的照片于2015年2月10日拍摄,照片内容赫**的个人正面照与两个涉案行李箱的合影;卷宗第4卷第3-28页的照片于2015年2月12日拍摄,照片内容为大小两个行李箱、金属罐和电池的特征照片、开拆过程照片以及开拆后毒品可疑物的照片。侦查员对赫**的讯问过程、扣押过程以及开拆毒品过程均已全程录像。开拆后的两个行李箱、金属罐以及电池均存放于缉私局证物室,开拆后起获的毒品均由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予以收缴。

13、北**缉私局侦查一处调取的护照复印件及哥伦**驻华使馆出具的照会证明了赫尔黑﹒安东尼奥﹒苏雷达﹒加西亚的身份情况。

14、被告人赫**在侦查阶段供述:其来中国的主要目的是采购衣服,是他自己要求去安**那里拿一个黑色大箱子和一个黑色小箱子的,箱子是布的。箱子上有轮子和拉杆。因为他上一次来中国的时候行李箱坏了,他没有箱子用了,就来借。他跟安**借行李箱,需要装他的衣服和鞋子什么的。行李箱里的电池是安**让他带给澳门的那个朋友的,安**还让他带了刮胡子的泡沫、除臭剂及防蚊虫叮咬的东西。他不知道在他带来的箱子、电池和除臭剂里有毒品,他被安**骗了。他对箱子里有毒品的事完全不知道。赫**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其受到胁迫答应当地贩毒集团携带可能是违法的东西到中国,其在法庭审理阶段则供述其受到胁迫答应他人运输钱款到中国澳门。

对于赫尔黑·安东尼奥·苏雷达·加西亚及其辩护人所提赫尔黑·安东尼奥·苏雷达·加西亚不明知所携带的行李箱中有毒品可卡因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走私毒品犯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毒品行为,采取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毒品,行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本案中,赫尔黑·安东尼奥·苏雷达·加西亚被查获的毒品藏匿于行李箱的横杆、纵杆、滑轮内及行李箱中的金属罐和电池内,属于以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对此事实,赫尔黑·安东尼奥·苏雷达·加西亚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亦不能提出确属被蒙骗实施犯罪的相关证据,故应认定赫尔黑·安东尼奥·苏雷达·加西亚主观上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毒品的行为,赫尔黑·安东尼奥·苏雷达·加西亚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毒品可卡因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赫**犯走私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赫**所犯走私毒品罪,且走私毒品可卡因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赫**无犯罪前科,系初犯,涉案毒品已全部收缴,尚未流向社会,依法可对赫**酌予从轻处罚。对于赫**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受胁迫实施犯罪,过境中国大陆,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及侦查机关违反办案程序规定,操作不规范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辩护意见或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其所提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涉案毒品已全部收缴,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酌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赫**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赫尔黑·安东尼奥·苏雷达·加西亚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随案扣押在北**关缉私局的款物分别予以没收或发还被告人赫**(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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