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天津**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限公司、天津泰**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赵**、赵*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天津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有限公司、天津**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限公司、天津泰**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赵**、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保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津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天津**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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