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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9月26日在北京**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2月1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周**。婚后双方因性格、志趣等严重不和,经常发生争执,自2014年开始原、被告双方的关系更加冷淡、恶劣,多次争吵,相互冷漠,并已分居常达将近一年之久。儿子一直由原告带在身边抚养,被告未尽到抚养义务。考虑儿子刚刚两岁且与原告在一块共同生活,故应由原告抚养将更有利于儿子的成长。现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人民币。综上所述,原告强烈要求与被告离婚,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原、被告之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感情并未破裂,矛盾没有不可调和。从孩子角度讲,我不想孩子这么小就生活在单亲家庭,为了孩子我们可以协商。2、我对原告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异议,我现在居住的房屋是我父母出的首付,我父母和我一起居住,也是唯一的住房,当时是原告父母说原告的公积金有10万元,但实际我只取出了2万元,而且买房后我偿还贷款的比例较大。3、我没有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也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2011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2月14日生育一子周×2。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表示双方感情依然很好,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其婚姻基础是好的。本次诉讼中,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被告表示愿意和原告继续生活。鉴于双方已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原告与被告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相互真诚面对,今后只要原告与被告沟通交流,双方互谅互让,其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综上,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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