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限公司、庐江县龙桥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460元减半收取为154730元,由原告安徽**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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