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池**、戴**、陈**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镇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百三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民法院(2014)镇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池**、戴**、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7845元,由本院退还给池**、戴**、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