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北京中**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一百元退还原告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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