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006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刘**财产保全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刘**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一百四十万元的冻结及相应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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