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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北京稻**限责任公司稻香湖景酒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北京**限责任公司稻香湖景酒店(以下简称稻香湖景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之委托代理人伍**,被告稻香湖景酒店之委托代理人曹*、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诉称,我于2014年7月29日入职稻香湖景酒店,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是稻香湖景酒店没有给我劳动合同。2015年2月28日,稻香湖景酒店在我返岗工作时无故将我辞退。稻香湖景酒店的员工手册载明旷工3天或以上方可以辞退,2月25日、2月26日是公休,我没有达到旷工3天或以上,因此稻香湖景酒店是违法将我解除。综上,请求法院判令稻香湖景酒店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00元。

被告辩称

稻香湖景酒店辩称,我酒店不同意李**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李**于2015年2月3日请假21天,截止到2月25日,应在2月26日返岗上班,但是李**在休假结束后并未按时到岗,也未按照其酒店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按照规章制度,连续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纪,可以予以辞退,我酒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于2014年7月29日入职稻香湖景酒店,职位是领班,李**正常出勤至2015年2月4日,李**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李**于2015年2月5日至2月25日期间休假。

李**主张休假期间其曾于2015年2月17日以电话的方式向稻香湖景酒店的领导申请续假至2月27日,并得到主管同意,其在2015年2月28日返岗时,被稻香湖景酒店无故辞退。为证明其主张,李**提交了北京移动网上营业厅通话详单(显示2月17日9:45:16、2月26日17:48:17、2月28日17:48:18,李**曾与186XXXXXXXX有过通话)予以佐证。李**未就稻香湖景酒店无故将其辞退提交相应的证据。稻香湖景酒店对北京移动网上营业厅通话详单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186XXXXXXXX为其酒店主管李X的电话,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同时,稻香湖景酒店主张李**在休假期间未办理续假手续,其应于2015年2月26日返岗,但未按时返岗,按照其酒店的规章制度,连续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纪,可以辞退,因此其酒店合法与李**于2015年3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为证明其主张,稻香湖景酒店提交了员工手册(连续旷工3天或年度累计旷工5天属于严重过失,纪律处分为:辞退或开除)、入职培训内容重点提示(员工手册已发到每个人手里,强调认真学习手册里所有内容,本人签收并严格按其内容执行,李**签字确认)、稻香湖景酒店员工请假申请单(公休假由2.5-2.14,10天;倒休假由2.15-2.25,11天;合计休假21天;返还上班时间为2015年2月26日)、违纪处理通知单(违纪过程描述:李**年前休假回家,临走前保证按时到岗上班,但2月26日至2月28日未能到岗上班,旷工三天;违纪类别:严重违纪)予以佐证。李**认可签收了员工手册、入职培训内容重点提示,并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其并不知道连续旷工3天会被辞退的事情。李**对稻香湖景酒店员工请假申请单的真实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返岗上班时间不认可,公休假少了一天,主张其应该是2月27日上班。李**对违纪处理通知单的真实性不认可。

李**以要求稻香湖景酒店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李**的申请请求。李**不服此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员工手册、北京移动网上营业厅通话详单、入职培训内容重点提示、稻香湖景酒店员工请假申请单及京海劳仲字[2015]第4**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主张其在2月17日通过电话续假至2月27日,但其提交的北京移动网上营业厅通话详单无法显示其存在续假的事实,因此本院对李**已经续假至2月27日的主张不予采信。双方均提交的稻香湖景酒店员工请假申请单显示李**返还上班时间为2015年2月26日,李**实行综合工时制,现李**主张2月26日为公休其不应该上班的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进而,本院采信稻香湖景酒店所持的李**于2015年2月26日至2月28日旷工未上班的主张。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员工手册载明连续旷工3天或年度累计旷工5天属于严重过失,严重过失的纪律处分为辞退或开除,因此稻香湖景酒店以此为据与李**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李**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稻香湖景酒店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李**要求稻香湖景酒店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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