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2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何*、候*、吕*、党×,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1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周*在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地下一层小件寄存处,因争抢客源将被害人候×、何*、党×、吕*打伤,致被害人候×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行鼻骨复位术,经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致被害人何*左手功能丧失4%以上(未达16%),经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致被害人党×面部小范围挫伤一处,面积为12.0平方厘米,经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致被害人吕*头皮血肿,左眼角皮裂伤,上唇挫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经临时伤检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不低于轻微伤。

被告人周*于2013年1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抓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自首情节;被害人何*对引发案件存在一定过错,周*也被对方打伤;被告人周*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悔罪,已经与几名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法院依法对周*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周*在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地下一层小件寄存处,因争抢客源与被害人何*发生矛盾,后其伙同他人将被害人何*、候*、党×、吕*打伤;导致被害人何*左手功能丧失4%以上(未达16%),经法医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致被害人候*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行鼻骨复位术,经法医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致被害人吕*头皮血肿、左眼角皮裂伤、上唇挫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经法医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致被害人党×面部小范围挫伤一处,面积为12.0平方厘米。

案发后,被告人周*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理,后于2014年1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查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何*的陈述:2013年11月8日16时许,我在北京西站南广场地下一层存包处门口喊人存包,周*从旁边的一个躺椅上起来跑过来骂我,还有一个女子和她的儿子从旁边的屋子出来也骂我,一个搬包的东北男子也跑了过来。周*和那个东北男子就动手打我,那女子和她儿子也一起上手打我,我当时就被打躺在地上。等我坐起来发现我女朋友候×也被人打了,后来我被救护车送到了丰台**医院。

2、被害人候×的陈述:2013年11月8日下午,我准备到西站南广场地下一层行李包裹寄存处喝水,当我走到地下一层的时候,我看到周*和他媳妇、儿子围住躺在地上的何*进行拳打脚踢,吕*在旁边也被另一名男子殴打。周*的媳妇看到我就过来揪住我的头发并打我的头部,她儿子用脚踢我的脸,并用拳头打我的脸部,这时还过来一个瘦高个男子拦着我不让我离开,并打我后背。后来我们就被周围人拉开了,不一会派出所民警就来了。

3、被害人党×的陈述:当时我看到周*和他媳妇、儿子围住何*并对他拳打脚踢,我就过去拉架,周*冲我的头部打了一拳,我就回到自己店里,他们还在继续打,我一直没有出去。之后我看到一名瘦高男子用拳头打吕*,何*晃晃悠悠走到我店门口的时候,周*的媳妇和儿子在打候×,紧跟着瘦高男子也过来打候×,然后他们就被周围人拉开了。

4、被害人吕*的陈述:当时我听到店外有人吵架,出门看到隔壁“双龙双宇小件寄存店”的老板周*及其妻子、儿子、一名瘦高个男子打候×的男朋友“大何”,他们把“大何”打倒在地。“大何”起来后,他们又把“大何”打倒在地。然后我就上前拉架,在我拉架的时候,周*打了我眼角处一拳,我马上就流血了,后来那个瘦高个男子也打了我面部二拳,然后我就在旁边看着不敢拉架,周*和那个瘦高个男子又上来打了我面部几拳。这时候×从坡道上下来,周*的妻子和儿子冲上去打候×,他们抓住候×的头发,还拳打脚踢,候×满脸是血。之后那个瘦高个男子也过去了,候×抱住他的右腿,瘦高个男子就用左腿膝盖顶了候×的胸部两下。我老板党×也上前拉架,周*打了她的左脸一个嘴巴。后来又来了两名中年女子,她们上去推搡候×,但是没有动手打候×。然后党×就报警了。这次打架是因为“大何”在店门口喊人存包,周*嫌他抢生意,双方就吵了起来。当时“大何”踢了周*腿部一脚,打了周*肩膀一拳,打了周*妻子的儿子一个耳光。

5、证人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当时我在西客站地下一层看房子,我听到有吵架的声音,走过去后看到一个男子躺在地上,旁边有个胖子在踢他,过了一会倒地男子起来了,旁边的胖男子用拳头打他,这时有一个穿红色马甲的女子过来劝架,她被一个胖女子和一个戴眼镜的男子用拳头打,我过去劝架把他们拉开,然后我就去广场上面去了。我看见倒地男子嘴部流血,但没看见致伤过程,他和胖男子揪扯在一起,双方互相用拳头打对方,周围还有其他人在劝架。

经其辨认,周*就是殴打倒地男子的胖男子。

6、证人罗*的证言:当天我去西站考察门店,我看见有一个女子被一个胖女子用手拽着头发,另一个高个男子打了那个女子脸部几下,那个女子的鼻子流血了。然后我向前走,看到一个男子躺在地上,脸上和手上有血,一会警察就来了。

7、证人裴*的证言:2013年11月8日15时40分许,有一名年轻男子带我到西客站南广场地下休息室去存包,我到存包处后,旁边另一家存包店的一个瘦高个男子说存包两块钱,我说我不存,然后跟着带我过来的年轻男子去了他家的存包处。存完包后,我看见那个瘦高个男子骂我存包的那家店里的一个女子,然后我就去旁边的休息室了。后来那个带我存包的年轻男子叫我去作证,我从休息室出来就看见警察来了,那个瘦高个男子坐在那里用卫生纸擦脸上的血,我存包的那家店里的较胖男子坐在自家门口喘气。

8、证人王**的证言:2013年11月8日15时许,我在西站南广场带一个存包的旅客去地下一层我们店里存包,这时另一家小件寄存处的“小*”在门口对我们喊:“存包一天2块钱”,我没有理会他就带旅客把包存好了。我送旅客走时,“小*”对旅客说:“你真傻,一天2块也不存”,我们老板周*听见了就过来问“小*”,“小*”就骂我们老板并拽住老板的衣领,打了老板脸上和嘴部各一拳。这时隔壁小件寄存的老板吕*过来用拳头打了周*的头顶两下,踢了他一脚。当时我和旅客一起走了,我走到广场地面时看见“猴子”(候*)从上往下跑,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的老板周*嘴上流血,是“小*”用拳头打的,头部受伤,是吕*打的。

9、证人范*的证言:当时我带客人去南广场地下一层“双龙双宇小件寄存店”存包,我看见老板“周**”(周*)的嘴巴出血了,牙齿掉了一颗,隔壁寄存店门前坐着三个人,其中一个男子的嘴巴出血了。

10、证人王**的证言:当时我看见隔壁寄存处的“小*”拿着一个凳子打“周**”(周*),然后又拿一个墩布打“周**”,“周**”嘴部出血,我上去拉架,然后我就走了。我只看到“小*”打“周**”的过程。

11、证人王**的证言:我不清楚周*与何*为什么打架,我没看见他们之前打架的过程,我出来时看见何*已经躺在地上,旁边另一名男子眼角出血,周*在打何*。

12、证人陈**的证言:我过去的时候,何*满脸是血倒在地上,候*已经被人打了,鼻子在流血,但我没有看到是谁打的。后来我看见张*的儿子卢*打了候*两拳,何*看见候*被打了,就举起椅子要打卢*,这时张*让卢*录像,我就赶紧过去劝架。

13、证人张*的证言:当时我看到隔壁店铺的员工“小*”和周*撕扯在一起,周*嘴部有血,我上前拉架,我儿子卢*也出来拉架。这时我看见“小*”用拳头打了周*头部几拳,我就不敢拉架了。有一个穿红马甲的女子过来拉周*,他们店的老板党×也过来拉,“小*”要用墩布棍打人,卢*当时就制止了他,“小*”放下棍子后就用手打了卢*脸部一拳,然后被其他人劝开了。吕×也过来打卢*和周*,被其他人劝开了,后来双方就不打了。案发起因是当天“小*”在店门口喊存包2元,不让旅客到我店里存包。我和卢*都没有参与打架,我们一直在旁边劝阻。我曾让卢*用手机录像,但没有录上,之后我们未对店内监控录像进行修改、删除。

14、证人卢*的证言:打架的时候我在场,但我没有参与打架。当时周*一个人在跟他们打,后来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上去也打了几下何*,后来那个男子就走了。周*不是同时打的四个人,他一会打了何*,一会又踹了党×。打架的原因是我们店在收包裹时,何*跟我们捣乱,周*说了何*几句,何*骂周*,后来周*就急了。我母亲张*没有参与打架,她一直在劝架。当时我怕周*吃亏就在旁边拿着自己的手机录像,但后来发现没有录上。我们店内有监控录像,录像已经交给公安机关了,我没有对店内监控进行删除,公安机关可以鉴定该录像是否被人删除过。

15、证人王**的证言:我收治了一个叫候×的病人,她的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需要做手术。2013年11月9日8时,候×做了全身麻醉鼻骨骨折复位术,她要等到第二天清醒后才能够配合工作。

16、证人崔*的证言:何*在我们医院住院治疗,他的伤情是左手拇指开放性骨折、上唇开放伤、脑外伤后神经症反应、全身多处开放伤。

17、北京**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证明:经法医鉴定,何*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

18、北京市**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补充说明证明:经法医鉴定,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19、北京市**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法医鉴定,吕*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北京**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何*、候*、党×、吕*的伤情。

21、北京市**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补充说明、北**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经法医鉴定,周*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被告人周*提交给公安机关的监控录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出具的观看录像工作说明证明:周*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时间为2000年3月15日,视频开始时间是9时2分40秒,视频画面可见何*躺在地上,一名黑衣男子踢了何**,周*也踢了何**,之后党×被周*打了两拳;周*转身脱去外套,然后打了吕*一拳,那名黑衣男子也打了吕*一拳;9时3分37秒,何*起身,周*和那名黑衣男子共同殴打何*,何*手里的凳子被周*夺走,这时候×(穿红马甲)跑来,候×要夺那把凳子,周*、黑衣男子与何*、候×揪扯在一起,周*和黑衣男子用手击打了何*、候×的头面部,此时张*和卢*在外围站立,然后卢*跑到店里拿了手机开始录像;9时4分18秒,何*、候×和其他几人在画面左上角边缘,看不到具体情况,周*和张*等人在画面中间,周*把圆凳交给张*,张*返回店里;9时4分35秒,周*打了吕*一拳;9时4分48秒,周*冲到画面左上角处(何*的位置),拿了一把圆凳往回走,把凳子扔在地上,然后何*过来打了周*头部一拳,被人拉开,周*又将张*推回店内;9时6分,何*打了周*头部一拳,周*也打了何*头部一拳,之后周*抓住何*的衣领,踹了何*裆部一脚,何*从旁边拿了一根棍子,被党×拉住并拿掉了棍子;9时6分45秒,何*欲向前攻击,被卢*拦阻,何*打了卢*一拳;9时7分22秒,何*踹了周*裆部一脚,周*打了何*一拳;9时8分20秒,周*欲拿旁边的一把椅子,被卢*拦住;9时10分34秒,周*将一个矿泉水瓶扔向党×,之后周*又打了何*一拳,候×用一不明物体扔向张*;之后双方都在现场待着,再没有肢体冲突。

23、北京**预审大队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音像资料卷中的光盘是周*于2014年3月7日交至太**出所,当时派出所民警对周*进行了讯问,并制作了笔录;关于光盘中显示时间为2000年3月15日一事,周*答复该监控设备购买后未进行过调试,因此时间有误;关于该录像不是完整录像一事,周*答复打架后自己生气把设备砸坏了,维修后只能调出这些内容。

24、被害人党×提交给公安机关的监控录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出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证明:2013年11月8日,太**出所接到党×提交的监控光盘一张;经查看光盘,2013年11月8日15时39分31秒,周*从左侧跑来冲向何*,二人揪扯在一起,张*也跑过来,然后三人向右出了监控范围,看不到具体情形;15时40分13秒,周*踹了一个男子一脚,然后向右出了监控;15时40分45秒,周*脱掉外套,打了吕*一拳,旁边另一名男子也殴打吕*,之后周*向右出了监控,视频中看不到具体情况,此时党×在店内打电话;15时42分22秒,周*出现在视频中与旁边一名男子发生揪扯,42分37秒,周*向右冲了过去,不在监控范围;15时43分21秒,周*将张*向左推去,然后又向右走去;15时44分6秒,周*抓住何*的衣领,踹了何*一脚,何*从店门口拿了一根棍子,被党×拦住;15时44分32秒,何*打了卢×头部一拳;15时49分,透过店内玻璃可见店外双方有肢体冲突,但看不清具体情形;之后未见双方再有打斗,部分人员坐在店门口的椅子上;16时35分,医生在现场对伤者进行处置。

25、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周*的身份情况。

26、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案件侦破情况及被告人周*于2013年11月8日在现场被查获的情况。

27、被告人周*的供述:2013年11月8日15时30分许,我在存包处招揽客人存包,我跟客人说存一个包10元钱,这时隔壁存包处的何*在我店门前喊:“存包两块钱。”顾客就问为什么我家收费高,我就跟顾客解释,然后顾客在我家存了包。之后何*还在我店门前喊,我没理他,他就不停地喊,我过去找他理论,我俩吵了起来,然后互相撕扯并拳打脚踢,我把何*打倒在地,又踹了他几脚。这时候×过来了,她对着我的脸进行抓挠,我就用拳头打了她脸部一下,后来我还要打何*的时候,吕*也过来了,他上来就打我的头部和脸部,我就还手打了他脸部几下,党×也冲出来用拳头打我的脸,我也用拳头打了她脸部几下。后来围观的群众多了,周围群众把我们拉开了,我们都在现场待着,后来党×报了警,警察来了把我们带回派出所。我女朋友张*没有参与打架,她在旁边劝架。

案发后我一时生气把店内监控设施砸坏了,后来又送去修理,才找到这段监控录像。2014年3月7日,我把从店内监控提取的录像交到派出所。我没有调整过录像的时间,录像显示时间是设备的出厂日期“2000年3月15日”,案发时间是2013年11月8日,我的店铺的开业时间是2013年4月22日。录像里9时4分,殴打穿红色马甲女子的黑衣男子是帮我店里拉包的,我叫他“老刁”,“老刁”帮我和周围几家店都送包,案发后我就没见过他,我不知道他现在何处,视频里穿红色马甲的女子是候×。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实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予以确认;证人王**、陈**证言中称张*、卢*在案发后曾对店内监控录像进行过修改,经查,周*提交给公安机关的监控录像与党×提供的监控录像内容相符,故对两名证人的该部分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已经调解解决。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周*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何*、候*、吕*、党×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十万元,该款项已给付,双方达成调解;四名被害人表示对周*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周*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何*对引发案件亦有一定过错,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该情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赔偿四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四名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