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商)初字第13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北**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土有限公司亦同意北京富**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富**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886元,由北京富**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