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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乾**限公司诉陕西体育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乾**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体育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乾**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乾**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乾**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58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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