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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栗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5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现提供相关短信息作为新证据,证明双方已就剩余房款95万元约定了付款期限,而栗*至今未支付该笔款项,已满足合同解除的条件;栗*逾期支付首付款65万元等,请求依法改判,解除买卖合同、支持其反诉请求,或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栗*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解除。首先,相关短信息中,双方的意见主要针对首付款的支付时间,并未确定95万元的支付期限。再者,剩余95万元房贷的如期审批、支付有赖于双方的共同努力,一方无法独立办妥贷款手续;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不断产生争议,致使原计划贷付的房款迟迟未能交付,不应由单方对此承担违约责任。故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应予继续履行。综合全案事实,栗*的违约情形并不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性违约;刘**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116元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刘**申请再审的各项理由均不成立。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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