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因与被上诉人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商)初字第13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白*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白*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67元,由张*可负担7967元(已交纳);由白*负担100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35934元,减半收取17967元,由白*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