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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因与被上诉人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商)初字第13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白*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白*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67元,由张*可负担7967元(已交纳);由白*负担100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35934元,减半收取17967元,由白*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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