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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铭**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铭**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8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铭**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租赁合同并未约定转租不得用于教学,且办公与教学无本质差别,无法律区别,教学行为属于办公的一部分。一审法院向人民邮电报社调查了解到的事实并不能证明铭**司转租用于教学违反了原租赁合同。同时,人民邮电报社明知转租用途并出具《证明》,表明其已知晓并同意铭**司转租用于教学。本案审理应追加人民邮电报社作为第三人才能查明事实,作出判决。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重新审理,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宋**与铭**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宋**依约向铭**司支付了租金及押金等费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宋**向铭**司承租房屋是用于办公教学。但,铭**司虽具有对涉案房屋的转租权利,但只能限于将房屋转租给用于办公的第三方,铭**司同意宋**将承租房屋用于教学,超出了人民邮电报社限定承租房屋用于办公的使用范围。宋**未能完成装修的原因在于铭**司违背与人民邮电报社约定的房屋用途造成的,并非是因宋**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相关规定而被政府相关部门禁止施工造成的。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铭**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无不当,铭**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铭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铭**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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