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周*与被告陈*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已与被告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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