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融**有限公司与金贸**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北京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道公司)与华夏**公司(以下简称华**司)、中兴**业公司(以下简称中**司)、金贸**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2)一中民初字第49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09)一中执字第353号]过程中,国务院国**会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信息中心述称: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一中执异字第820号执行裁定书,追加金**司为被执行人,信息中心认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这个裁定很可能会导致信息中心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定书。理由如下:一、金**司已经实际出资,仅是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能因此而认定金**司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二、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金**司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而不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02年8月9日,本院作出(2002)一中民初字第4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华**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支行人民币2950万元及利息;二、中**司对华**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华**司追偿。2012年2月20日,本院作出(2012)一中执异字第2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依据为(2002)一中民初字第4966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长城**浩特办事处。2013年7月19日,本院作出(2013)一中执异字第8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金**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014年2月19日,本院作出(2014)一中执异字第2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依据为(2002)一中民初字第4966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融信道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一中执异字第820号执行裁定书不是具体的执行行为,信息中心针对该裁定书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的范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本院(2015)一中执异字第466号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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