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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物权保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谢**与被申请人尹*、余*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通民初字第5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谢**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谢**与余*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且已经过公证并申请执行。在办理房屋抵押前,谢**曾就婚姻状况及房屋权属问题询问过余*,余*称自己未婚,对房子有完全处分权。双方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登记申请书》中明确询问“申请登记的房屋或份额是否为夫妻共有”,余*填写为“否”。二,原审送达程序违法。原审中,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中均有谢**联系方式,法官却仅依据原告尹*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谢**未果,然后进行公告送达,属于未穷尽送达方式。三,原审判决书存在多处含糊、猜测、不确定的表达方式叙述认定的事实,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综上,原审判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申请撤销原审判决,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经与谢**委托代理人核实,原审中法官依职权调取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中并无谢**的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并不存在送达程序违法、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谢**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法定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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