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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朝阳区救助管理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朝阳区救助管理站,被告于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曾**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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