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朝阳区救助管理站,被告于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曾**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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