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北京都**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北京都**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都**公司委托代理人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李**起诉称:李**在都**公司经营平台代理商品销售,正常的程序为商品发出,买家付货款给都**公司,买家收到货物后,货款支付至都**公司平台账户,由都**公司的平台商户支付至李**个人账户。2014年6月17日,李**在都**公司的网站易唐网申请812美元(折算人民币为5057元)的汇款提现,通常情况下,都**公司在2个工作日之内汇款给李**,但是至今都**公司都没有将货款返还给李**,故李**诉至我院,要求都**公司返还货款5057元,诉讼费由都**公司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都瑞公司答辩称:认可欠款事实及金额,但是货款中应该扣除2.3%的手续费,扣除手续费的货款同意返还,但是目前没有履行能力。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都瑞公司系易唐网(tradetang.com)的运营方。

诉讼中,李**提交的其在易唐网的交易记录显示,交易账号均为bjxlyymusic,订单号为2012071838722,订单余额为$180.47,应转人民币¥1122.97,状态为已申请,申请时间为2014年6月17日,汇款/扣款时间为空白;订单号为2012071349634,订单余额为$316,应转人民币¥1966.31,状态为已申请,申请时间为2014年6月17日,汇款/扣款时间为空白;订单号为2013092489780,订单余额为$271,应转人民币¥1686.3,状态为已申请,申请时间为2014年6月17日,汇款/扣款时间为空白;订单号为2013103190742,订单余额为$45.33,应转人民币¥282.07,状态为已申请,申请时间为2014年6月17日,汇款/扣款时间为空白,都**公司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

李**称,订单中显示的货款没有扣除手续费,同意扣除2.3%的手续费。

上述事实,有李**提交的网页打印件、订单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在都**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出售货物,都**公司在扣除相应的手续费后,应当将剩余的货款支付给李**,虽然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在合同期内,李**通过都**公司所有的网站平台出售货物,截止2014年6月17日,都**公司尚有货款合计5057.65元未支付给李**。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订单中应当扣除2.3%手续费给都**公司,故李**要求都**公司支付5057元货款的诉讼请求应当扣除2.3%的手续费,李**要求支付其余货款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都**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货款四千九百四十一元;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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