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张**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界永*、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闫禄、许*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张**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