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家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原审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张**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张**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9元,退还上诉人张家口**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