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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家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原审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张**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张**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9元,退还上诉人张家口**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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