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山东**有限公司、刘**与被上诉人王*、黄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山东**有限公司、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60元,减半收取71730元,由山东**有限公司、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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