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黄*与山东**有限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山东**有限公司、刘**与被上诉人王*、黄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山东**有限公司、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60元,减半收取71730元,由山东**有限公司、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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