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万勇、齐**、四川辉**限公司、四川省有**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6元,减半收取2348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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