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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国际贸易**大酒店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司)及北京凯**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4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侵犯我人权,违反法律程序剥夺了做有条件鉴定的合法权利。我一再要求国**司拿出我的入职手续,要求国**司拿出和我所写名凯乐空白劳动合同文本一个文本的劳动合同。只有提交我入职手续才能做鉴定。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国**司提交意见称:许**是凯**司正式员工,与我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要求与我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严格履行了与凯**司所签的**事部清洁服务合同,按时足额支付了各项服务费用,许**无权要求我方支付其所谓的工资差额、假条工资和补发工资。关于许**要求的受伤医药费336.35元,在案件一审过程中,我方出于同情和照顾的角度,已同意向许**支付,而且在一审和二审判决作出后,我方曾多次与许**联系要求其前来领取,但许**予以拒绝。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许**的再审申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1年9月许**与北京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许**由北京密**有限公司安排到国**司从事工作。北京密**有限公司与许**解除劳动关系后,2012年8月11日许**与凯**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16日至2013年7月15日,凯**司聘用许**从事管事部清洁工作,地点在北京三期国贸大酒店。许**否认与凯**司之间签有劳动合同,但其就合同中本人签名不申请笔迹鉴定,故二审法院确认凯**司与许**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许**要求与国**司签订劳动合同,缺乏依据。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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