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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4日,申请人葛X1、葛X2、葛X3、葛X4、葛X5、葛X6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调字第19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葛X7名下在西城区(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京房权证优宣私字第XXX号)房屋归葛X5(身份证号×××)所有。二、葛X1、葛X2、葛X3、葛X4、葛X6放弃继承西城区(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京房权证优宣私字第XXX号)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葛X1、葛X2、葛X3、葛X4、葛X5、葛X6在北京市**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调字第19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葛X1、葛X2、葛X3、葛X4、葛X5、葛X6在北京市**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调字第19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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