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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光大国际**总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请求及理由:陈**起诉时提供的欠条所涉金额只有5万元,该款公司已经支付。另提供的叶**签字的《情况说明》,但叶**非丰台分公司负责人,其认可的欠款及约定的管辖条款对外没有法律效力。且陈**主张40余万元并无相应欠条支持,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经劳动仲裁程序,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均在北京市丰台区,故应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先行仲裁。上诉人在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经原审法院及南京**民法院一、二审审查,认定涉及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陈**一并起诉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对符合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条件的立案,对涉及劳动争议的,告知当事人先行申请仲裁,并因此裁定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发回重新作出裁定,但原审法院又作出与前次完全相同的裁定,且陈**的诉讼请求及标的并未改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不归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陈**现依据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北京丰台分公司、叶**出具的《欠条》及叶**出具的《情况说明》,直接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14.5万元,该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故本案属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依法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鉴于《情况说明》中载明此纠纷可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起诉,且陈**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故原审法院以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有效为由,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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