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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深圳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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