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甲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公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朱**、唐**、周*、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及其辩护人庞**、郭**、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郑**、被告人唐**及其辩护人马**、齐**、被告人周*、候*到庭参加诉讼,其间,公诉机关于2015年6月12日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7月10日恢复审理。公诉机关于2015年10月9日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11月9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周*成立中企百**有限公司,该公司名下有千渡船网站,被告人朱*甲、宋**、候*通过他人介绍成为该网站会员,该网站通过缴纳会费成为会员,推荐新会员缴纳会费后可按比例得到返利、购买商品获得返利等制度,从事传销活动。后被告人周*又成立网讯恒**有限公司,千渡船网站先后更名为纽扣网、搜客网,至2012年底,被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查获。2013年3月,为获取会员信任,以争取更多的新会员加入,被告人周*、朱*甲、宋**与被告人唐**等人商议合作,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被告人唐**负责安全,被告人宋**负责行政事务,被告人朱*甲负责市场推广,被告人周*负责网站维护,以发展新会员得到返利、购买网站商品返利等形式继续利用网站从事传销活动,共赢互惠至案发。被告人候*成为会员后,又介绍张**等人加入千渡船网站成为会员,在德城区、平原县等地发展会员30余人。后被告人候*成为报单中心,收取会费并帮助新会员激活VIP会员账号,并作为德州中盾鸿方论坛管理人员负责网站宣传等。”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朱*甲、唐**、周*、候*为谋取非法利益,要求参加者缴纳会费获得资格,并以发展会员获得返利等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公诉人在庭审中称,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宋**、朱**、周*、候*认罪态度较好,候*有自首情节,建议对五被告人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宋**、朱**、周*、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被告人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供认不讳。五被告人均未提交证据。

被告人宋**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异议,辩称1、宋**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的行为深有悔意;2、宋**在2013年7月份退出了传销组织;3、宋**的违法所得数额实际为173250元;4、宋**父母有病在身,家庭困难。综上请求法院对宋**从轻处罚。辩护人未提交证据。

被告人朱**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异议,辩称1、朱**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2、朱**的违法所得数额为12万余元;3、朱**在案发前已退出传销组织,属于犯罪中止;4、朱**认罪态度较好;5、朱**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朱**热心公益事业。综上请求法院对朱**从轻处罚。辩护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盾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盾鸿方公司)《关于变更法人代表及相关事项的声明》复印件;2、中盾鸿方搜客网网站截图;3、捐赠票据复印件1份;4、希望小学奠基仪式网站图片复印件。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唐**的辩护人马奇勋辩称1、唐**没有犯罪故意,其和被告人宋**、朱**和周*的合作属于公司对公司之间的合法正常业务往来关系;2、唐**没有参与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传销活动;3、其他被告人所做的唐**在本案负责其违法犯罪活动安全的供述,缺少其它证据佐证,此供述法庭不予采信。综上应判决唐**无罪。唐**的另一位辩护人齐**辩称1、唐**没有犯罪的故意;2、唐**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与宋**等人系战略合作关系;3、唐**没有实际参与任何传销组织,更不是组织和领导者;4、宋**等人打入唐**名下的钱不是按照传销组织的规定提成。综上应判决唐**无罪。辩护人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份,被告人周*注册成立中企百**有限公司,该公司名下有千渡船网站,被告人宋**、朱**、候*通过他人介绍成为该网站会员。该网站实行缴纳会费成为会员,推荐新会员缴纳会费后可按比例得到返利、购买商品获得返利等制度,从事传销活动。后周*又成立网讯恒**有限公司,千渡船网站先后更名为纽扣网、搜客网。2012年底,宋**、周*、朱**被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查获。2013年3月,为获取会员信任,以争取更多的新会员加入,周*、朱**、宋**与被告人唐**等人商议合作,之后唐**以其负责的国都华盾(北京)商务管理服务中心与网讯恒**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国都华盾(北京)商务管理服务中心以”冠名加盟合作”和”参股经营”的方式全面负责网讯恒**有限公司原”网络电子商务”运作,唐**负责对外经营中与各有关单位的协调和沟通等,宋**负责行政事务,朱**负责市场推广,周*负责网站维护,以发展新会员得到返利、购买网站商品返利等形式继续利用网站从事传销活动。2013年5月,周*撤离合作。同月,唐**以其妻田*乙及田*乙的哥哥田*甲的名义出资成立中**公司,并让宋**、朱**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唐**负责的国盾警界(北京**服务中心合作,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同年8月份,宋**撤离合作。同月,唐**将中**公司企业股权整体转让给朱**,9月份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朱**,双方合作至2014年2月份。候*成为会员后,又介绍张**等人加入千渡船网站成为会员,在德州市德城区、山东省平原县等地发展会员30余人。后候*在网站上升级为报单中心,收取会费并帮助新会员激活VIP会员账号,并作为德州中盾鸿方论坛管理人员负责网站宣传等。

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唐*甲向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退缴人民币2065429元。2014年9月1日,被告人周*向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退缴人民币13万元

2014年8月18日10时30分,被告人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实施本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珠海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于2014年5月30日出具的证明材料、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人和派出所于2014年6月2日出具的证明材料、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于2014年6月4日、2015年5月26日出具的证明材料、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于2014年6月18日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受案登记表,分别证实本案的侦破过程及被告人宋**、朱**、唐**、周*、候*的归案情况等。

2、合作协议书复印件、补充合同书复印件、房屋使用协议书复印件,分别证实”国都华盾(北京)商务管理服务中心”、”网讯恒通(北京**限公司”于2013年3月7日签订合作协议书;”国盾警界(北京**服务中心”、”中盾鸿方(北京**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签订合作协议书,于2013年8月15日签订补充合同书;国盾警界(北京**服务中心于2013年9月25日协调、授权将北京日月天地大厦A座2805房屋作为中**公司在国盾警界干部培训中心的中盾鸿方工作站等事实。

3、中**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分别证实中**公司通过证人唐**的个人账户向被告人唐*甲个人账户所转款项中”含有朱**购买中盾鸿**有限公司股份的定金陆拾万元整”。

4、”关于申请加入国都华盾暨国盾警界集团的报告”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周*、朱**、宋**于2013年3月6日书面申请加入国都华盾**务中心暨国盾警界集团的事实。

5、人口信息查询表5份,分别证实被告人宋**出生于1978年9月11日,被告人朱某甲出生于1974年6月2日,被告人唐**出生于1958年3月20日,被告人周*出生于1985年11月20日,被告人候*出生于1972年1月31日,五被告人作案时具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

6、股份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企业股权股份整体转让合同书复印件,证实2013年8月13日,证人田**、田*乙签订协议将中**公司的企业股权整体转让给被告人朱**的事实。

7、划款用途证明书复印件、收条复印件,分别证实户名为徐*华卡号尾数7974的银行卡”于2013年5月3日13点32分转入唐*甲华夏银行卡五万元,为宋*甲交办注册中**公司专用款”;2013年3月14日国都华盾(北京)商务管理服务中心收到纽扣网的利润分红款270500元;户名为徐*华卡号尾数7974的银行卡”于2013年4月8日转入唐*甲华夏银行卡壹万贰仟元整,2013年4月29日转入唐*甲华夏银行卡壹万贰仟元整,这两笔钱是宋*甲所聘用人员左**和田*甲工资款”。

8、宋**于2013年8月9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唐**、朱*甲于2013年12月30日共同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朱*甲于2014年3月4日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分别证实被告人宋**自2013年8月9日19时30分不再负责搜客网的财务收支等情况;自2014年3月起,中盾鸿方公司上社保的人员全部暂停,个人所得税也减少,只报一人(朱*甲),其他只报零申报。

9、中**公司于2013年5月5日、2013年5月8日、2013年5月10日、2013年6月5日、2013年7月10日、2013年8月10日、2013年9月9日、2014年1月10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分别证实该公司授权张**到财务唐*乙处办理支付搜客网VIP会员费用、发放工资和公司费用的报销等有关事宜;唐*乙自2013年5月1日起应聘该公司兼职财务,薪金按月支付,无需缴纳社保金;自2013年5月8日起,该公司授权唐*乙,凭被告人宋**预留的签字章可办理公司和网站日常发生的财务方面收、支及报销等业务;自2013年5月10日起,该公司同意由侯*到唐*乙处办理支付搜客网VIP会员的每日计提发工资等费用,授权侯*按需要可以直接办理支付银行转款或现金报销的手续;自2013年7月10日起,该公司同意侯*辞去出纳职务改任他职,任命李**到唐*乙处办理支付搜客网VIP会员的每日计提发工资等费用,授权李**按需要可以直接办理支付银行转款或现金报销的手续;2013年8月10日,该公司让证人唐*乙在中**银行办理一张个人储蓄卡,暂时代公司办理收支往来款的业务,唐*乙不承担此卡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行政的赔偿责任等。

10、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分别证实被告人唐*甲卡*为6262的银行卡自2013年4月8日至2013年7月4日的银行卡收支情况;被告人宋*甲所持有的户名为宋学朗卡*为6211的银行卡自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5月11日的收支情况;宋*甲的卡*为6211的银行卡自2013年6月5日至2013年7月4日的收支情况;户名为徐孔华卡*为6274的银行卡自2013年3月10日至2013年7月13日为纽扣网会员提现的情况;户名为唐*乙卡*为6278的银行卡自2013年5月12日至2013年7月30日收取搜客网会员费的情况;朱**的卡*为6292的银行卡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4年1月16日的收支情况;被告人周*所持有的户名为罗小敏卡*为6211的银行卡自2013年4月8日至2013年4月11日的收支情况;周*的卡*为6218的银行卡自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5月11日的收支情况;候*的卡*为7603的银行卡自2011年12月24日至2014年2月1日的收支情况。

11、中**银行进账单复印件,证实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唐*甲向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账户转入人民币2065429元。

12、名片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候*曾经以中企百舸(北京**限公司员工名义对外活动的情况。

13、层级关系图,证实被告人候*所发展下线人员的姓名、人数等情况。

14、QQ聊天截图,证实被告人候*在德州中盾鸿方论坛QQ群发布介绍搜客网内容的图片情况。

15、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分别证实中**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成立时的工商登记情况,该公司于2013年9月将法定代表人由田*甲变更为被告人朱*甲,以及国都华盾(北京**服务中心的工商登记资料情况。

16、网站资料截图,证实涉案网站的特征、内容等。

17、现金缴款单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周*于2014年9月1日向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退缴人民币13万元的事实。

18、临邑县公安局拘留证复印件、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释放证明书复印件、临邑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宋**、朱**、周*的讯问笔录复印件,证实宋**、朱**、周*因为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2年年底被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初被取保候审的事实。

19、纽扣网宣传页11张,证实证人徐**提交的纽扣网宣传资料的内容等。

(二)证人证言

1、田**的证言,证实其是国盾警界(北京**服务中心的职员,中**公司2013年5月成立时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其是法人代表,其妹妹证人田*乙是股东,在其担任法人代表时,公司一笔业务也没有。到了2013年八九月份,按照被告人唐**的安排,中**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被告人朱**。国盾警界(北京**服务中心成立之初,李**是法人代表,后来就由唐**负责了。

2、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唐**的妹妹,自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兼任中**公司的会计,负责税务报账、款项的支出,并协助公司财务人员发放工资。该公司每次往税务报表都是零报送,根本没有发生什么业务。其听田*甲说,2013年5月之前和一个叫宋**、一个叫朱**的人谈好了,把公司转让给他俩,后来宋**从公司撤出了,就直接把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成了朱**。宋**管理中**公司期间,每月交唐**5万元股权转让费,朱**管理时每月交唐**6万元股权转让费。同时证实唐**参加过中**公司组织的会议,帮助讲过课。其以自己的名义在中**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自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份,总共进账有600万元左右。其中有200万元左右转入了唐**的账户,200万元左右支付了网站的维护费和网站租空间的费用和工资,剩余200万元主要作为市场启动资金。其中转入唐**账户的200万元中,有股权转让费80多万元、自己和田*甲、田*乙的工资共计14.8万元、唐**给中**公司代交的房租费8万元左右、中**公司从唐**公司购买衣服、酒的货款100万元左右。

3、田**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唐**的妻子,在国盾警界(北京**服务中心工作。中**公司是2013年5月份在北京注册的,法人代表是其哥哥田某甲,其是股东,实际注册资金100万元是唐**出的。2013年八九月份的时候中盾鸿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成了被告人朱**。2013年12月份、2014年1月份,其和唐**参加过朱**在深圳市、惠州市组织的中**公司宣传会议,唐**都讲了话,主要是讲国盾警界公司和中**公司是战略合作关系等内容。

4、董**的证言,证实其是国盾警界(北京**服务中心董事长助理兼总经理、国盾警界(北京**服务中心广州分部负责人。2013年七八月份,其有一次在互联网上用百度搜索”国盾警界”这几个字时,发现有人在网上问”国盾警界是传销吗”等类似问题,其就给唐*甲说了,提醒唐*甲,被告人朱*甲可能有问题。2014年2月份左右,唐*甲把朱*甲叫到北京,与朱*甲签订了终止合作协议书。

5、石*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的时候,张*戊到山东省宁津县找其借了1500元钱,大约过了一周,张*戊称该1500元不还给自己了,她用这1500元钱给其注册了千渡船网站的会员,并告诉其如果发展别人加入会员,其就可以取得网站的返利。同时张*戊还告诉其如果每天登录网站,网站每天可以给2元钱,存到网站其名下的账户上等。其觉得不错就同意加入网站。之后其把自己的银行账户和个人在网站的账户关联绑定。千渡船网站每个月都有七八次会员交流会,候*讲过课。交流会的内容主要是多发展会员,发展下线可以取得返利等。其先后发展了两个下线,一个是苑**,一个是李**,并取得了共计200元的返利,张*戊因为其发展了这两个下线也能取得返利等事实。

6、范*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份左右,王*甲让其缴纳了1200元,发展其成为千渡船网站的会员,并把其银行卡和网站的个人账户绑定在一起。其加入千渡船网站后,网站改成纽扣网,之后又改成了搜客网。王*甲让其到德州市参加过宣传活动,去的是德州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地方,当时被告人候*还有几个人在那里办公。其一共发展了四个会员:刘*甲、翟*、魏*、王**,四人每人缴纳了1200元的会员费。其和王*甲都取得了网站发放的介绍费。其听王*甲说,千渡船、纽扣网、搜客网网站是中**公司所有。2013年,国**公司和中**公司合作了,国**公司是**安部下属的保安公司,所以就敢放心的发展会员。候*来平原县做过宣传,候*是中盾鸿方在德州地区的领导,她还是报单中心,加入VIP会员必须通过报单中心激活等事实。

7、刘**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的时候,其同事证人范*告诉其有一个千渡船网站,缴纳1200元成为会员之后,在网站上买了东西,半年过后按照商品的原价再把钱返还给消费者,再就是每天登录网站,网站每天会给登录的会员2元钱。其当时不想入,范*说这1200元会员费不用其出,让其顶个发展的会员名额就行了,其同意了。之后范*把其身份证拿走了,过了四五天,范*给其一个账号和密码。该网站开始叫千渡船,后来改成纽扣网,之后又改成搜客网。2014年开始,其就没有再登录过等事实。

8、王**的证言,证实其QQ上的朋友被告人候*让其缴纳了1200元会员费,发展其成为千渡船网站的会员,并告诉了其一个银行账户和密码。2012年年底到2013年年初的时候,千渡船网站改名叫纽扣网,后来又改名叫搜客网了,中**公司改名叫国**司,后来又改名叫中**公司,搜客网就是中**公司开办的网站。开办纽扣网的国都华**司和北京的一个叫国盾警界的公司合作经营网站。其先后发展了六名下线会员:范*、朱**、魏*、刘*甲、翟*、王**,他们都是缴纳了1200元的会员费,其中魏*、刘*甲、翟*的会员费都是其自己出的,王**的1200元会员费是其和范*每人600元出的。其一共得到了三四百元的返利。另外其还用其对象张**的身份证在千渡船网站注册了一个会员号。

9、翟*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左右,范*和王*甲找到其,具体都是王*甲给介绍的,他俩劝其加入千渡船网站的会员。王*甲说要缴纳1000多元钱,加入会员后,如果发展别人加入,其可以取得网站给的返利。其同意加入,但不想交会员费,后来王*甲给其缴纳了会员费。加入后,其从该网站上买过一个蚊帐等事实。

10、朱**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的时候,其原来的同事王**和范*告诉其,有一个千渡船网站,缴纳1200元成为会员之后,在网站上买了东西,半年过后按照商品的原价再把钱返还给消费者,再就是每天登录网站,网站每天会给登录的会员2元钱。王**手里有700元钱没还给其,其就说这700元钱就算交会员费了,剩下的500元是王**出的。该网站开始叫千渡船,后来改成纽扣网,之后又改成搜客网。被告人候*曾经到平原县做过宣传,还经常在德州中盾鸿方论坛里发消息。其曾经在网站上买过1000多元的东西,但是网站一直没有把钱返回来等事实。

11、魏*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左右,王*甲找到其,劝其加入千渡船网站的会员。王*甲说要缴纳1200多元钱。加入会员后,如果发展别人加入,其可以取得网站给的返利。后来王*甲给其缴纳了会员费。同时证实被告人候*曾经到平原县讲过课等事实。

12、吴*的证言,证实2013年三四月份,其原来的同事证人谢*让其缴纳了1500元钱,介绍其加入了搜客网的会员,并称加入会员后,直接介绍一个新会员,可以返利100元。一开始时,其进入网站,网站给其返还了200元钱,但后来网站经常关闭,谢*说是系统升级。搜客网以前叫纽扣网,谢*把其安排成朱**的下线等事实。

13、谢*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的时候,张*己给其介绍千渡船网站,缴纳1500元成为会员之后,在网站上买东西三个月返还全额购物款,再就是每天登录网站满2个小时,网站每天返还2元钱。其通过张*己加入为会员。之后其介绍了于金*、朱**、吴*、柳**、宋**、刘**加入为会员,共获得234个电子币,被告人候*把这234个电子币兑换成了200元钱给了其。纽扣网是国都华**司控股,纽扣网于2013年下半年改名为搜客网等事实。

14、朱**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的时候,其同事证人谢*给其介绍千渡船网站,缴纳1500元成为会员之后,每天登录网站1个小时,网站给2元钱,另外在网站上买东西可以返现,其就交给谢*1500元钱加入为会员的事实。

15、宋**的证言,证实2013年四五月份的时候,其同事证人谢*给其介绍千渡船网站,缴纳1200元成为会员之后,可以免费购物,再介绍别人加入会员可以拿提成等,其就交给谢*1200元钱加入为会员的事实。

16、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春天的时候,其同事证人谢*给其介绍千渡船网站,缴纳1200元成为会员之后,在网站购物可以返现,每天登录网站可获得签到费,再介绍别人加入会员可以获得返利等,当时其未同意加入,王*甲一直给其介绍网站情况,还从德州叫来被告人候*给其做工作,其才交给王*甲1200元钱加入为会员的事实。

17、赵*的证言,证实2012年六七月份,张*给其介绍说千渡船网站很好,缴纳1000元成为会员后,购物全额返现金,每介绍两个人加入会员可获得100元返利,每天登录一次网站可获得电子币等。张*带其去德城区光明街布匹市场的楼上见到了被告人候*,候*给其介绍了加入千渡船网站会员的好处,之后其通过候*加入了网站会员。2013年八九月份,候*告诉其千渡船网站改为搜客网了,千渡船的会员都可在搜客网登录等事实。

18、张**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其丈夫王*甲用其身份证在搜客网上注册了会员,王*甲因此给被告人候*缴纳了1200元会员费的事实。

29、郭**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张*乙找到其,告诉其花1000元加入千渡船网站,可以在网站抓奖,还可以享受购物返现的待遇,会员如果再发展下线,可以取得提成。其就花了1000元注册了会员。后来千渡船网站改名纽扣网,再后来又叫搜客网,其也不登录了。王*甲告诉过其,千渡船、纽扣网、搜客网是通用的。

30、高*的证言,证实2012年底或者2013年初,王*甲向其介绍千渡船网站,告诉其花1200元就能成为网站会员。之后,每天连续登录网站2小时可以获得2元的积分,还可以享受购物返现的待遇等。其就给了王*甲1200元注册了会员。

31、张**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份,张*己给其介绍千渡船网站说,缴纳1000元成为会员后,购物可以返现金,每介绍两个人加入会员可获得100元返利,每天登录网站2小时可获得签到费2元等。张*己让其把会员费打到被告人候*的账户上,注册成为了会员。之后其听后候*讲,千渡船网站改名叫纽扣网了,后来又改名叫搜客网,是中**公司经营的网站,中**公司和北京的一个叫国盾警界的公司合作经营搜客网站等。之后其一共发展了两个人:王**和郭**。同时证实候*曾经到平原县宣传过千渡船网站等事实。

32、张**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其侄女张*乙找其借用身份证,说用去身份证激活一个网站会员号的事实。

33、张**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其姐姐张*乙找其借用身份证,说用去身份证激活一个网站会员号的事实。

34、张**的证言,证实其又名张*,2012年夏天,被告人候*介绍其加入成为千渡船网站会员。之后,候*告诉其再发展下线会员,可以得到10%的提成,其就发展了张**、张**、李*甲,另外还自己交了3个会员的钱。后来千渡船网站更名为搜客网网站等事实。

35、张**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张*戊给其介绍千渡船网站说,缴纳1000元成为会员后,购物可以全额返现金,每介绍两个人加入会员可获得100元返利,每天登录网站2小时可获得签到费2元等。张*戊让其把会员费打到被告人候*的账户上,注册成为了会员。后来其听候*说,千渡船网站改名叫纽扣网、搜客网了。之后其一共发展了两个人:张*乙和谢*。同时证实候*曾经到平原县宣传过千渡船网站等事实。

36、朱**的证言,证实2012年七八月份,被告人候*给其介绍千渡船网站,说缴纳1000元成为会员后,购物可以全额返现金,再介绍新会员加入可以获得返利,每天登录网站2小时可获得签到费2元等。其觉得不错就缴纳了1000元会员费成为了会员,后来其听候*说,千渡船网站改名叫纽扣网、搜客网的事实。

37、董**的证言,证实2012年夏天,张*乙找其借用身份证,说去用身份证激活一个千渡船网站会员号的事实。

38、徐**的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的时候,被告人候*赠送给其一个千渡船网站的会员号,并称会员在这个网站购物三个月到六个月返现金,每天登录网站2小时可获得签到费2元等。后来其听候*说,千渡船网站改名叫纽扣网、搜客网,其在网站上购物版块买过10000元左右的东西,但网站从未返还过现金等事实。

39、李**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证人张*告诉其有一个千渡船网站,缴纳1000元就可以成为会员,会员在这个网站购物可全额返现金,发展下线会员可获得返利,每天登录网站2小时可获得签到费2元等。张*给其一个会员号,说是她亲戚不用的,这样其就加入了会员。后来其听说,千渡船网站改名叫纽扣网等好几个名字,其在网站上购买过录音笔和包等事实。

40、郭**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其妻子证人张*乙用其身份证激活了搜客网上的一个会员号,说可以免费购物,还可以每天赚取签到费,如果介绍别人加入的话,就放到其下线,以获取碰撞奖等事实。

41、谭*的证言,证实2013年五六月份,其外甥媳妇证人张*乙告诉其有个搜客网网站,缴纳1200元就能成为会员,在这个网站上购物可以返还现金,张*乙为其缴纳了1200元会员费,用其身份证注册了会员等事实。

42、张**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份,其朋友被告人候*让其到德州**明街布匹市场候*的办公室听课,候*给其讲了千渡船网站会员免费购物的事情。大约过了一个月,候*给其要身份证号和手机号,她说帮其注册一个会员号,其就把身份证号告诉了候*,但她没有给其会员号的事实。

43、李*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其和朋友在一起吃饭的时候,大家都说被告人候*推广的千渡船网站非常好,吃完饭后其和朋友去了候*在德州市德城区光明街布匹市场的办公室,表示要加入会员,并留下了1000元现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号。过了几天,其又去了候*的办公室,一个小伙子给了其一个会员号,还教其如何操作。之后,其在网站商场购买过东西等事实。

44、叶*的证言,证实2012年或者2013年春天的时候,其朋友赵**多次向其推荐加入千渡船网站的会员,称介绍下线可以提成等。其一直没同意加入。一天下午,其给其朋友王**打电话让她去赵**工作的地方德州火车站苹果商务酒店三楼去看看。王**去看了以后,第二天就交了1000元钱加入了千渡船网站会员。之后,赵**自己先垫上1000元钱帮其也加入了会员。当年秋天,其把这1000元会员费还给了赵**。

45、盖**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四五月份,其朋友张**通知其到德州市德城区长河明珠小区千渡船网站的一个办公室,张**让一名男子给其介绍加入千渡船网站的好处:发展下线给提成,领取分红,每天签到领取2元钱等。其觉得不错。张**劝其让其妻子也加入。其便让其妻子送过去2000元现金,网站的工作人员帮其注册了两个会员号。其登录过几次千渡船的网站,后来千渡船网站登不上去了,其感觉不对劲,就给张**要求退出会员未果,其随即报案的情况。

46、邱*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其朋友刘**多次向其推荐加入纽扣网网站的会员,并介绍加入会员的优惠政策:在纽扣网上买东西便宜,三个月后返还钱,每天签到返还2元钱等。其就给刘**账户打过去1500元钱,加入了会员。5月25日、5月27日,其分别在纽扣网买了一个保温瓶和一双鞋,之后纽扣网就断断续续上不去了,网站也没有返回其购物款等情况。

47、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其朋友刘**向其和邱*推荐加入纽扣网网站的会员,并介绍加入会员的优惠政策:每天签到返利2元,在网站购物3个月后,网站返还全部购物款,介绍下线可以提成等。其和邱*觉得不错,决定加入。其给刘**账户打过去3000元钱,其和邱*都加入了会员。之后,其在纽扣网上购买了个保温瓶,后来发现所承诺的2元一次的签到费和3个月返还购物款都没有兑现,网站也登录不上了。

48、王**的证言,证实2012年七八月份,叶*给其介绍加入千渡船网站的好处:发展下线给提成,每年领取分红,每天签到领取2元钱,可以在网站购买免费的商品等。其觉得不错,就找到了叶*说的交费地址迎宾路苹果酒店3楼的一个办公室交了1000元钱,成为了千渡船网站的会员。之后,其曾经介绍徐**加入了会员。一两月之后,网站就登录不上了。

49、刘*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上半年,华**公司的一个姓陆的阿姨推荐其加入了千渡船网站,并称每发展两个会员可获得10%的返利,当时其给陆阿姨缴纳了1000元会员费,陆阿姨给了其一个用户名和密码。其介绍其表姐王**也加入了千渡船网站,从中获得了100元的返利。

50、吕*的证言,证实2012年五六月份,其QQ名叫”晴雨”的朋友在网上给其介绍了千渡船网站,并称缴纳1000元成为会员后,在网站上买东西三个月或者半年全额返款,每天签到返利2元等。其缴纳了3000元,并以自己、丈夫贾**、侄子吕**的名义注册了三个会员。过了2个月,其从网站上买了个洗脚盆。之后几天网站就打不开了。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宋**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宋**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伙同被告人朱**、唐**、周*等人实施本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

2、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朱**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伙同被告人宋**、唐**、周*等人实施本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

3、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伙同被告人宋**、朱**、周*等人实施本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并曾收到宋**、朱**、周*给付的”挂靠费”79万元的事实。

4、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周*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伙同被告人宋**、朱**、唐**等人实施本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

5、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实施本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

(四)鉴定意见

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证实公安机关送检的”合作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等九份文书中的签名”唐某甲”、”朱某甲”、”宋**”、”周*”均为本人所写。

上述证据,被告人宋**及其辩护人庞**、郭**、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郑**、被告人唐**及其辩护人马**、齐**、被告人周*、候*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且与五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朱**的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1、中**公司《关于变更法人代表及相关事项的声明》复印件;2、中盾鸿方搜客网网站截图;3、捐赠票据复印件1份;4、希望小学奠基仪式网站图片复印件,欲证实朱**变更为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废止了传销制度,以及朱**于2014年1月29日捐资40万元修建希望小学的情况,对该证据朱**没有异议,公诉人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朱**废止了传销制度,捐资助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经查公诉人异议成立,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朱**、唐**、周*、候*为谋取非法利益,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惩处。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宋**、朱**、周*、候*认罪较好,候*有自首情节。唐**、周*有退赃情节。公诉人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宋**的辩护人辩称宋**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的行为深有悔意,宋**的违法所得数额实际为173250元的意见,公诉人予以认可,本院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辩护人另辩称宋**于2013年7月份退出了传销组织,宋**父母有病在身,家庭困难的意见,公诉人认为该意见不是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经查宋**退出传销组织的时间为2013年8月份,父母有病在身,家庭困难不是从轻处罚的理由,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朱**的辩护人辩称朱**认罪态度较好,朱**的违法所得数额为12万余元的意见,公诉人予以认可,本院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辩护人另辩称朱**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案发前已退出传销组织,属于犯罪中止,朱**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的意见,公诉人不予认可,公诉人认为该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经查公诉人意见属实,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另辩称朱**热心公益事业的意见,公诉人认为,该意见不是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经查公诉人意见属实,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唐**的辩护人辩称唐**没有犯罪故意,其和被告人宋**、朱**、周*的合作属于公司对公司之间的合法正常业务往来关系,系战略合作关系的意见,公诉人不予认可,公诉人认为,宋**、朱**、周*的供述以及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能证实唐**明知宋**、朱**、周*从事的是传销活动,仍然与其合作,具有犯罪故意。本院经查公诉人意见属实,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另辩称唐**没有参与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传销活动,不是组织和领导者的意见,公诉人亦不予认可,公诉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之间分工协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不一定要发展会员才能成为犯罪主体。本院经查公诉人意见属实,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其他被告人所做的唐**在本案负责其违法犯罪活动安全的供述,缺少其它证据佐证,此供述法庭不予采信的意见,公诉人不予认可,经查,其他被告人所称的负责安全,”大体意思是负责公关和危机处理”(被告人周*供述),除了宋**、朱**、周*的供述外,在双方的合作协议中,协议内容也明确国都华盾(北京)商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和相关部门的平衡和协调沟通工作”;国盾警界(北京)管理顾问服务中心负责”对外经营中与各有关单位的协调和沟通”等类似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应判决唐**无罪的意见,公诉人不予认可,公诉人认为本案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经查公诉人意见属实,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为打击犯罪,维护经济管理秩序、公民的财产权利和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宋**、朱**、唐**、周*、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唐**、周*分别退缴至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违法所得79万元、1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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