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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苏×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苏*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6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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