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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限公司与开滦(**任公司、开滦(**任公司钱家营矿业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同方**限公司与被告开**责任公司、开滦(**任公司钱家营矿业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同方**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同方**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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