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瞿*秀诉被告山西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瞿*秀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瞿**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50.5元,由原告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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