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无**限公司与中国工商**京朝阳支行、北京**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诚信机电有限公司、苏州易**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07年二中执字第01773号),执行过程中,北京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极液压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无极液压公司称:请求确认2016年1月18日至19日期间在淘宝网上进行的北京XXX路1号房地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的司法拍卖结果无效,并重新启动该司法拍卖程序。主要理由是:异议人因系涉案房产现使用人,故以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参加了贵院对涉案房产的拍卖程序。2016年1月18日10时,司法拍卖在淘宝网正式开始,竞买人共2名:异议人和竞买号为L7027的竞买人(以下简称L7027);1月19日,网络显示又增加一名竞买人,但该竞买人始终未出价;1月19日10时,拍卖正式结束。拍卖结束后,异议人作为优先购买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价。L7027继续加价,而后异议人与其一直持续此应价加价过程,每次加价幅度为1万元,每次加价或应价后,拍卖网页页面均显示5分钟倒计时,对方在此时间内选择是否应价或加价。当日13:36:56时,L7027出价16077300元,异议人于13:40:57时应价后,拍卖网页页面显示倒计时时间还剩3分多钟的时候,L7027才再次出价16087300元。异议人如应价,时间为5分钟之内。在电脑中央显示的倒计时还剩1分35秒左右,异议人准备应价时,网页页面突然跳转,显示“本场拍卖已结束”。之后异议人立刻与淘宝网及法院联系,反映此异常现象,并要求解决此问题。但淘宝网回复说技术没有问题,法院也认为拍卖程序没有问题。异议人认为其未能成功竞拍的原因在于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的技术问题;但网络拍卖行为是法院的司法行为,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加强监管,故恳请法院对涉案房产的司法拍卖事宜履行监督、监察职责,以保障异议人应有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诚信机电有限公司、苏州易**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案号分别为2007年二中执字第01772号和2007年二中执字第01773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启动了对被执行人北京**限公司所有的涉案房产的拍卖程序,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了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并确认了异议人的优先购买权人身份。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10:00:00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异议人作为优先购买权人参加了拍卖程序,竞买号为Y6683;另一持续出价和加价的竞买人竞买号为L7027。1月19日10:04:14L7027以15507300元成为最高出价人。竞拍结束后,司法拍卖进入优先权行使阶段。在优先权行使阶段,优先权人Y6683与原最高出价人L7027循环应价,出价共计116次。L7027于2016年1月19日13:40:59最后一次出价16087300元,2016年1月19日13:45:59涉案房产优先权阶段结束。

异议人向本院反映其在淘宝网竞拍过程中出现应价异常的情况后,本院经向淘宝(**限公司核实,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关于竞买号Y6683的用户反馈行使司法拍卖优先权应价异常的说明》。关于2016年1月19日13:40:59至13:45:59这一优先权行使时段,淘宝司法拍卖系统记录日志显示:该期间优先权人用户(竞买号Y6683)并无点击应价的操作请求,并且系统后台正常收到每秒1次的轮询信息返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时,依照法定程序在淘宝网发布了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并确认了异议人的优先购买权人身份,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以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出现技术问题导致其在竞拍过程中无法应价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拍卖结果无效并重新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异议人的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无**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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