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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9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法院仅支持王**部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对诉讼时效存在中断的情形作出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房修一公司应当向王**支付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二)本案证据足以证明王**有加班的事实,同时也足以证明房修一公司掌握有王**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而房修一公司不予提供,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王**主张加班工资14712元,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三)房修一公司应当向王**返还其持有的2012年11月1日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原件。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采信证据及分配证明责任存在错误,现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再审,恳请贵院立案再审,查清事实,重新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护王**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王**主张的2012年3月至2012年10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节,因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其于2012年7月18日主张权利,故原审法院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的部分请求不予支持正确。

关于王**主张的加班工资一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难以采信。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所作判决结果正确,于法有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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