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代新宇与胡**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代新宇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03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代新宇以认可原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3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代新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代新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胡**负担1800元(已交纳),由代新宇负担2300元(限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代新宇负担1170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