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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刘**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罗**因与被申请人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罗**申请再审称:罗**提起本案不当得利诉讼是因之前刘**起诉罗**而引发,该案的(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已否定了罗**就涉案转款性质属于还款的主张,在本案原审判决中却又认可转款属还款而否定罗**的不当得利主张,是对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的否定,显然错误。(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实际上就是罗**证明给付无法律上原因的证据,罗**之前是本着偿还借款的目的向刘**转款,但该生效判决已否定了转款性质属于还款的主张,使得罗**的转款失去给付目的,这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的类型,原审判决认为罗**没有完成举证责任是错误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罗**转入刘**账户内的1381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在(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3号案中,罗**认为该笔款项是用于偿还刘**的借款或是投注地下足彩,可见罗**向刘**银行账户内转入上述涉案款项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且据查明的事实,2008年7月16日至2010年7月26日期间,刘**一方向罗**一方银行账户转入的款项也远高于罗**本案中主张的1381000元。罗**作为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其向刘**银行账户内转入上述款项系主动给付行为,却并没有举证证实该款项存在欠缺给付原因的情形,反而陈述该款项实为还款。因此,原审判决认为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罗**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罗**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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