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哈尔滨**库管理处申请王**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民法院(2010)哈*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哈尔滨**库管理处申请王**执行回转一案。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王**申请执行阿**星水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哈尔**民法院(2005)哈*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阿**星水库赔偿王**损失5,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拍卖阿**星水库房产。流拍后,王**接收房产,抵偿3,392,800元损失。因阿**星水库向最**法院申请再审立案后,执行案件中止执行。现哈尔**民法院(2010)哈*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哈尔滨**库管理处赔偿王**4,169,231.40元,扣除已执行的赔偿损失3,392,800元后,哈尔滨**库管理处尚欠赔偿款776,431.40元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民法院(2010)哈*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针对双方同一纠纷,将赔偿额降为4,169,231.40元,本院已执行3,392,800元,哈尔滨**库管理处尚欠776,431.40元赔偿款未付。因该纠纷尚未执行完毕,不符合执行回转的条件。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针对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本案虽经立案并转入执行程序,但哈尔滨**库管理处要求返还“错误执行”的830,768.60元,并申请执行回转,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哈尔滨**库管理处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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