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稻**有限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有限公司不正当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稻**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稻**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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