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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乔**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仍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韩**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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