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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