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等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156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郭*、张*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王**名下的位于丰台区政馨园三区房屋的查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王**名下的位于丰台区政馨园三区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张**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康乐园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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