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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限公司与湖南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航**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星公司)与被告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张**担任审判长,会同法官王**,人民陪审员张**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航**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赵*、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公司诉称,2012年5月8日,原**公司与被告源**司签订《经销框架协议》,之后双方又签订了《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公司经销被告源**司的固态储存设备,如原**公司产品滞销,被告源**司有义务以原**公司购买价格,回购原**公司滞销产品,回购运费由被告源**司承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源**司产品滞销。对此,双方分别签订了《回购合同》和《退款协议书》,被告源**司应在2015年4月24日前支付给原**公司1308496.56元,逾期付款,按合同总价的5%支付违约金。但是被告源**司至今没有履行支付义务,因此原**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源**司向原**公司支付合同款本金1308496.56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1207446.56元)5%的违约金60372.3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源**司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源**司并未参加本院庭审,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认可原告航星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2、同意支付本金,请法院考虑到公司经济状况困难,不支持原告航星公司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2至2013年原告航星公司与被告源**司先后签订了《经销框架协议》,《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约定了原告航星公司采购被告源**司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航星公司(作为合同乙方)与被告源**司(作为合同甲方)签订了《回购合同》约定:“对2012年6月14日至本合同签订日止,甲乙双方签订的关于固态硬盘销售的往来合同进行冲抵,包含本次甲方回购乙方固态硬盘事项,甲方应支付乙方人民币1207446.56元……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需向乙方赔偿损失并支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7天为未交产品总额的1%计算(不满7天仍按7天计算),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之后被告源**司在退货清单上盖章,确认收到了原告航星公司价值2380454.56元退货。另外原告航星公司(作为合同乙方)与被告源**司(作为合同甲方)又签订了《退款协议书》约定:“上述合同停止执行双方不再进行全额往来货款收付,湖南**航星公司已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01050元,并向航星公司开具已供U盘货款人民币439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事实有原告航**司提供的《经销框架协议》、《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回购合同》、《退款协议书》、退货清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航星公司与被告源**司签署的《经销框架协议》、《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回购合同》和《退款协议书》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遵守。现原告航星公司要求被告源**司按照《回购合同》及《退款协议书》的约定分别支付欠款本金1207446.56元及101050元,上述欠款本金共计1308496.56元。被告源**司已经收到退货并没有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其在书面答辩状中认可欠款本金数额,故对原告航星公司要求被告源**司支付合同款本金1308496.56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航星公司依据《回购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源**司按照欠款本金1207446.56元的5%支付违约金60372.33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源**司辩称公司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本院认为,被告源**司的该项答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航星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湖南源**限公司支付给北京航**限公司欠款一百三十万零八千四百九十六元五角六分;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湖南源**限公司支付给北京航**限公司违约金六万零三百七十二元三角三分。

如果湖南源**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五百七十六元,由湖南源**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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