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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之雨丝(北京**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沈*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花之雨丝(北京**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花之雨丝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8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花之雨丝公司与沈*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花之雨丝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花之雨丝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花之雨丝(北京**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花之雨丝(北京**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花之雨丝(北京**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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