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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程**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怀**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柏崖厂村委会)及李**、李**、李**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2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程**申请再审称:第一、我有新的关键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该村老村干部愿意出面说明当年的实际情况,还原事情真相。几位村民也消除顾虑和阻碍,愿意作为新的证人出面说明有关事实。怀柔**派出所通过查询旧档案,出具证明证实1972年版的户籍登记档案中程**一家四口为同一个户口本,证明居住在同一个农村房屋地址里;第二、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遗漏了关键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程**是本案关键的当事人,一、二审法院均没有通知程**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代表程**参加案件的诉讼,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程**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诉院落登记于**名下。《关于赡养程**问题的协议》中约定,柏崖厂村委会将程**所有的财产收归所有,程**之夫马**、程**之夫李*副均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柏崖厂村委会于1995年收回上述房屋后,于1996年将房屋卖予他人,在此后长达近二十年中,程**未对此提出异议。二审法院认定程**要求继承房屋份额依据不足并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并无不当。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本院不予采信。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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